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先賣後買現股當沖6/30開放 證交所:券商應具足夠券源_統一期貨_周星星

先賣後買現股當沖6/30開放 證交所:券商應具足夠券源



證交所表示,投資人作現股雙向當沖,具有三種時段交易:一、可在普通交易時段,即上午9點至下午13點30分止,先買進後賣出或先賣出後買進同種類個股,並就同數量個股當沖;二、或可在普通交易時段買進後,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賣出;三、或在普通交易時段賣出後,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買進,進行當沖。
對於開放先賣後買當沖,證交所已規畫相關作業方式:
一、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現券賣出委託時,應確認委託數量是否超過其在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款買進成交數量之總和。
超過時,券商應確認本身具足夠數量的有價證券,於投資人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時,可出借予投資人作為交割之用
即券商接受投資人現券賣出委託時,應進行風險控管,確認是否有足夠券源供出借。券商風險控管主要目的在於,當投資人賣出後未買進時,具足夠券源供交割。
二、投資人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無法完成當沖,可更改交易類別為融券/借券賣出,或透過「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由券商向有庫存部位及出借意願的投資人或他家券商投資人借入證券,再借給未完成當沖的投資人。
三、未完成當沖且在成交日(T日)未完成借券,則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券商委託證金公司代理標借及議借
標借及議借後數量仍有不足時,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T+2日)就不足的數量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為其辦理交割需求借券。
四、投資人先賣出而未完成反向買進,券商應在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交易時間內以券商總公司專戶買回證券以還券。
另為減少借券產生的權益補償機率,若個股停止過戶時,自停止過戶日開始前5個營業日起,停止先賣後買當沖(先買後賣不受限制)及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作業。但停止過戶的原因不影響股東權行使者(如換發新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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