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 星期四

美國總統選舉制度大不同



今年是美國總統大選年,依照美國選舉制度,從初選到黨代表大會正式提名時間約須六個月。

美國台灣選舉大不同:
在美國是採所謂的「選舉人制度」,由各州的「選舉人」來決定投給哪一位總統,而非選民。
比較台灣與美國大選的差異,台灣在總統大選時,採「相對多數決」,在選舉中獲得比較多的選票,就是獲勝。
美國則不是,雖然每一州的每一個選民都還是要出來投票,還是會有全美國各總統人的得票數和得票率,但並不是以這項數據來決定誰當選總統,而是哪一黨在那一州獲勝的,就可以拿下該所州有的「選舉人」票。
但有兩個州例外,緬因州(Maine)和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都是採所謂的「區域計票制」,以緬因州為例,緬因州有四張選舉人票,其中有兩張給拿下全州而獲勝的候選人,另外兩張,則依據當地所劃分的選區來決定,因緬因州有兩個眾議員,所以有兩個選區,則在依據那兩個選區結果分配剩下兩票。
為什麼大家都在強調270張選舉人票呢?那是因為全部州總計有538張選舉人票,只要有270張就表示過半數了,因此才會時常聽到270這個數字。
如果選舉人沒有投給選民想選的候選人,這樣的行為被稱為「失信的選舉人」,但因為目前為止都沒有改變選舉結果,所以也沒有產生任何法律問題。

就算是選舉得票總數贏了,但因為選舉人制度讓我輸,因美國各總統人的得票數和得票率,並不是以這項數據來決定誰當選總統,而是哪一黨在那一州獲勝的,就可以拿下該所州有的「選舉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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